【根据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》,有( )情形之】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,规范问责行为,确保依法行政、廉洁从政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印发了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》。该规定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出现失职、渎职等行为时,应当受到的责任追究。以下是对该规定中所列问责情形的总结与归纳。
一、总结说明
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》共列举了六种应当问责的情形,涵盖了领导责任、工作失误、违反纪律、滥用职权、不作为以及造成重大损失等方面。这些情形的设定,旨在强化干部的责任意识,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。
二、具体问责情形汇总表
序号 | 问责情形 | 具体内容 |
1 | 领导责任不落实 | 对本地区、本部门、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、事件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; |
2 | 工作严重失误 | 在工作中严重失职,导致国家利益、公共财产、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; |
3 |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 | 在干部选拔任用、考核评价、奖惩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、拉票贿选等行为的; |
4 | 滥用职权、以权谋私 | 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,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; |
5 | 不作为、慢作为 | 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,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; |
6 | 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| 因决策失误、管理失职等原因,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。 |
三、结语
通过对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》中明确的六种问责情形进行梳理和总结,可以看出,问责机制不仅体现了对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,也彰显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。各级领导干部应以此为戒,增强责任意识,依法履职尽责,切实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。
通过制度化的问责机制,有助于推动形成“有权必有责、有责要担当、失责必追究”的良好政治生态,进一步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