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】为规范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,提升教师队伍专业发展水平,山东省教育厅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本省实际情况,制定了《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》。该办法明确了评审的指导思想、基本条件、评审程序、评审组织及监督机制等内容,旨在建立科学、公平、公正的职称评审体系。
一、主要
1. 评审原则
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注重师德师风、教育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的综合评价。
2. 适用范围
适用于山东省各级各类中小学(含幼儿园)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。
3. 评审层级
包括初级、中级、高级职称,其中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。
4. 申报条件
根据不同职称等级,设置了相应的学历、任职年限、教学成果、科研能力等要求。
5. 评审程序
采取“个人申报—单位推荐—专家评审—结果公示—上报备案”的流程,确保程序透明、公正。
6. 评审组织
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,成立相应级别的评审委员会,成员由教育专家、一线教师代表等组成。
7. 监督管理
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,设立举报渠道,确保评审工作的廉洁性和权威性。
二、评审条件对照表
| 职称等级 | 学历要求 | 任职年限 | 教学成果要求 | 科研能力要求 | 备注 |
| 初级职称 | 本科及以上 | 1年以上 | 具备基本教学能力,无重大教学事故 | 一般不作硬性要求 | 需通过校级考核 |
| 中级职称 | 硕士及以上 | 2年以上 | 有较强的教学能力,承担一定教学任务 | 发表过论文或参与课题研究 | 需提供教学案例 |
| 副高级职称 | 本科及以上 | 5年以上 | 教学成果显著,具备教学示范能力 | 发表较高水平论文或主持市级以上课题 | 需通过说课与答辩 |
| 正高级职称 | 硕士及以上 | 8年以上 | 教学成果突出,具有引领作用 | 发表高水平论文或主持省级以上课题 | 需通过专家评审与答辩 |
三、实施意义
《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》的出台,不仅为教师职业发展提供了清晰路径,也推动了教师队伍专业化建设。通过明确的评审标准和规范的评审流程,有效提升了职称评审的公信力,激发了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活力,对提高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。
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申报流程或政策细节,可咨询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查阅官方发布的实施细则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