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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按照《劳动法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: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,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”。
2、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,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,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。
3、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,应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,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。
4、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: (1)在试用期内的;(2)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;(3)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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